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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發布新藥I期臨床試驗申請技術指南
         

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審評審批制度改革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的意見》(廳字〔2017〕42號),為幫助新藥注冊申請人規范申請Ⅰ期臨床試驗,提高新藥研發與審評效率,提高Ⅰ期臨床試驗申報資料的質量,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新藥Ⅰ期臨床試驗申請技術指南》,現予發布。


新藥I期臨床試驗申請技術指南

 

一、前言

為幫助新藥注冊申請人(藥品企業、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申請I期臨床試驗,提高新藥研發與審評效率,保護受試者安全與權益,保證臨床試驗質量,特發布本技術指南。


本指南闡述了新藥在我國開展首次臨床試驗時需要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提供的信息。


本指南的目的是:明確新藥I期臨床試驗的技術要求,提高I期臨床試驗申報資料的質量;通過規范I期臨床試驗資料的數據要求,縮短新藥研發周期,加快新藥上市進程。

本指南適用于創新藥和改良型新藥,包括化學藥品和治療用生物制品(細胞和基因治療產品除外)。  


二、咨詢與溝通交流

如果申請人在研發及申請臨床試驗過程中有疑問,可通過藥審中心網站查詢相關指導原則,也可以按照相關規范通過藥審中心網站“申請人之窗”就相關問題進行咨詢。

遞交新藥臨床試驗申請前,申請人可按照《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方法與工作程序,申請與藥審中心召開臨床試驗申請前會議。

申請人與藥審中心間的溝通有助于提高臨床試驗申請的質量,加快后續研究與審評的進程。


三、I期臨床試驗申請的技術要求

(一)資料格式及內容

I期臨床試驗申請的申報資料應以紙質資料和電子資料方式提交,電子資料可以CD的形式送交。格式和內容可參照研究人用藥品注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ICH)通用技術文件(CTD)的要求整理提交。


(二)介紹性說明和總體研究計劃

介紹性說明應包括新藥的名稱、所有的活性成分、藥理作用類別、結構式(如果已知)、劑型、制劑處方、給藥途徑、臨床試驗目的等。如果有所研究藥物用于臨床的經驗,應提供簡短概述,包括在其他國家的研究和上市的經驗;若沒有,標題下寫“無”。


總體研究計劃應總結申請臨床試驗方案的設計依據,主要為擬定的適應癥、受試者人群、受試者數量、給藥方案(劑量、給藥間隔、給藥持續時間等)、藥物安全性評價方法、風險控制計劃等,根據已有信息預期的任何安全性(重要的已確定風險、重要的潛在風險、重要的缺失的資料等)的風險論證。


(三)研究者手冊

研究者手冊是有關試驗藥物在進行人體研究時已有的藥學、非臨床與臨床研究(如有)資料總結,旨在為臨床研究者提供所研究藥物的信息,以保證受試者安全。

當有新的重要信息時,申請人應及時更新研究者手冊,使其包括對研究藥物的所有重要研究信息的總結。更新的研究者手冊應及時報送藥審中心。研究者手冊的格式和內容可參照ICH E6有關章節撰寫。


研究者手冊應包括如下內容:

1.封面頁:包括藥物名稱,注冊申請人名稱,完稿或更新日期以及版本號;

2.目錄:列出所有的一級標題、二級標題以及相應的頁碼;

3.保密聲明;

4.概述:介紹藥物種類,擬定適應癥及藥理特征;

5.新藥名稱與理化性質:簡要說明藥物的名稱、化學名(如有)、分子量、分子式、結構式(如有)、理化特性、劑型、根據已有的穩定性數據擬定的臨時效期、保存條件、使用注意事項等;

6.非臨床研究結果

6.1藥理作用:應包括已完成的用于提示藥效的非臨床試驗結果。

6.2毒理研究:分項列出安全藥理學試驗、單次給藥毒性試驗、重復給藥毒性試驗、遺傳毒性試驗、生殖毒性試驗、致癌試驗以及其他毒性試驗。如果有些研究還沒有進行或不需要進行,需要說明理由和依據。

6.3非臨床藥代動力學研究:應包括藥物的吸收、分布、代謝及排泄(ADME)。如果有些研究還沒有進行或不需要進行,需要說明理由和依據。

7.已有臨床研究或使用資料(如有):應包括國內或國外現有的所有臨床試驗信息及文獻資料。

7.1人體藥物代謝動力學

7.2有效性

7.3安全性

7.4上市情況

8.其他

若尚未有新藥使用信息,應基于對已有的非臨床和臨床研究結果的總結,提供申請人認為相關的信息:可能包括特殊人群、安全性信息、警告及注意事項、風險控制計劃、藥物相互作用、藥物過量等。

9.參考文獻


(四)臨床試驗方案

臨床試驗方案應包含下列信息:

1.研究背景,簡述藥物的適應癥情況,簡述藥物已有的臨床有效性及安全性資料(如有);

2.試驗目的;

3.預計參加的受試者數量;

4.入選標準和排除標準描述;

5.給藥計劃描述,包括持續時間、起始劑量、劑量遞增方案和終止條件、給藥方案并描述首劑量確定依據和方法;

6.檢測指標、對受試者安全性評價至關重要的相關試驗詳細信息,如受試者生命體征和必要的血液生化監測;

7.中止研究的毒性判定原則和試驗暫停標準。


(五)藥學研究信息

新藥的藥學研究隨著藥物研究進展不斷深入,在不同研究階段有不同的研究目的。對于新藥申請Ⅰ期臨床研究的藥學研究資料,應遵循藥物研發的規律,重點關注對計劃研究的受試者安全性相關的藥學研究信息(如基于現有知識對雜質譜的解析,有關物質檢查專屬性、靈敏度的方法學驗證,潛在遺傳毒性雜質分析和控制,生物新藥的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等)。


根據藥學部分所提供的信息,當對安全性問題產生擔憂或數據不足以進行安全性評價時,應暫緩臨床試驗。產生擔憂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新藥化學結構或制劑輔料具有已知毒性或極可能具有毒性;

(2)在計劃實施的整個I期臨床試驗項目期間,新藥不能保持穩定性;

(3)新藥的雜質特征顯示具有潛在毒性,或者新藥中含量在鑒定限以上的雜質未進行充分鑒定且未對其潛在的毒性進行評估;

(4)存在動物源性成分的生物安全性問題;

(5)主細胞庫或工作細胞庫未經過充分鑒定。


申請人應分析已有藥學研究信息是否顯示潛在的人體風險,并對這些潛在的風險進行討論,闡述為控制或監測該風險所計劃采取的措施。


對于具有生物毒性、帶有放射性核素等的新藥,或涉及生物安全性風險的新藥,應按照國際通用的相關技術指導原則提供相關研究資料、研究計劃及風險控制措施。


1.化學藥品藥學研究信息

新藥申請人應對動物研究用樣品及擬進行人體試驗用樣品進行分析比較(可列表說明),如有差異需討論差異可能對臨床安全性造成的影響,從而為后續的人體試驗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


對申請Ⅰ期臨床研究的化學藥品需要提供下列藥學研究資料,同時,按照附件表格總結整理和提供化學藥品Ⅰ期臨床試驗申請藥學研究信息匯總表并電子提交。


1.1原料藥信息

1.1.1生產廠商

應遞交原料藥生產廠商(包括生產、檢驗)的完整地址。


1.1.2制備工藝

應提供原料藥制備工藝資料,包括反應流程圖,注明工藝中使用的試劑、溶劑和催化劑等。對于采用發酵工藝、提取工藝制備以及多肽、小分子核酸藥物等,需要提供更多的制備工藝信息。對于無菌原料藥需提供滅菌/除菌工藝和無菌保證措施。


1.1.3結構確證

應提供結構確證使用的方法、圖譜及簡要的結構解析總結。


1.1.4理化性質

應列出已研究的可能與制劑性能相關的原料藥的晶型、溶解度、滲透性、粒度等關鍵理化特性。


如可能,列明不同介質(如不同pH)中的具體溶解度數據。


1.1.5質量控制

應提供初步的質量標準,說明檢查項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提供代表性圖譜。在藥品開發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驗證資料,但至少應提供方法的專屬性、靈敏度等關鍵驗證信息。


應提供樣品檢驗報告書。提供關鍵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穩定性研究、臨床研究等)的批分析數據。


應提供初步的雜質譜分析結果、潛在遺傳毒性雜質控制策略和分析信息??蓞⒄誌CH M7指南研究并提交報告。


1.1.6穩定性

應提供原料藥穩定性研究資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遞交代表性樣品的初步數據及其他支持性穩定性研究數據,應提供關鍵項目的代表性圖譜。穩定性數據應能支持新藥的理化參數在計劃的臨床研究期間符合要求,如果計劃的試驗周期極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穩定性數據。在確保臨床試驗期間藥物的穩定性的基礎上,逐步積累穩定性數據,支持進一步的臨床開發。


1.1.7包裝及貯存

應列明的直接接觸包裝材料及貯存條件。


1.2 制劑信息

1.2.1劑型及產品組成

應列表說明制劑的處方組成及用量,對于制劑工藝中使用但最終去除的組分也應列出。制劑中的輔料應符合藥用要求;對于國內外制劑中尚未使用過的全新輔料,應進行關聯申報。


1.2.2生產廠商名稱與地址

應遞交臨床試驗用制劑生產廠商(包括生產、包裝、檢驗)的完整地址。


1.2.3生產工藝和工藝控制

應提供生產工藝信息,包括工藝流程圖。對于無菌制劑應提供滅菌工藝和無菌保證措施;非常規工藝制劑應提供較詳細的工藝描述。


1.2.4質量控制

應提供初步的質量標準。說明檢查項目可接受的限度、分析方法、代表性圖譜。雜質報告方式可參照ICHQ3A和Q3B。應根據劑型、產品特點等設置適宜的質控項目和分析方法。對于以積累數據為目的,但不作為制劑放行條件的檢測項目,應予以注明。

在藥品開發初期,不需要提交全面完整的分析方法驗證資料,但至少應提供方法的專屬性、靈敏度等關鍵項目的驗證信息。


提供關鍵研究批次(如用于安全性研究、穩定性研究、臨床研究等)的檢驗報告書。應提供制劑降解途徑、降解產物的初步研究結果??蓞⒄誌CH Q3B。


1.2.5穩定性

應提供制劑穩定性研究資料,列明采用的分析方法,可用列表形式提交代表性樣品(如動物藥理毒理學研究樣品、擬用于臨床試驗的樣品)的初步數據及其他支持性穩定性研究資料,應提供關鍵項目的代表性圖譜。穩定性數據應能支持制劑的理化參數在計劃的臨床研究期間符合要求,如果計劃的試驗周期極短,可提供有限的支持性穩定性數據。


1.2.6包裝和貯存條件

應列明直接接觸包裝材料的信息和貯存條件。

對于新材料、新結構、新用途的藥包材,需提供信息并按照要求進行關聯申報。


1.2.7其他

對于臨床需要進行配伍使用及有特殊使用要求的制劑應提供相關穩定性實驗結果。


1.3安慰劑信息

如臨床試驗方案中需使用安慰劑,應提供安慰劑的處方、生產工藝及生產廠的相關信息、質量控制和檢驗結果等研究資料。 


2.生物制品藥學研究信息

提供藥學研究結果的摘要性小結資料,對于擬定質量標準中低于藥典控制基本要求,或者低于通用的技術指導原則要求的質控項目給予闡釋說明;對于藥學研究中發現并需要提請審評特別關注的疑難問題給予重點說明。


2.1生產用原材料

2.1.1應提供生產用起始材料的名稱、來源、質量標準、安全性等信息,生產用起始材料應符合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標準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三部“生物制品生產用原材料及輔料質量控制規程”的相關要求,按照風險等級分級,提供相應的證明性文件和/或質控檢測報告等。


2.1.2工程細胞(菌)建立和鑒定

采用基因重組技術表達的蛋白,應提供氨基酸序列,如對目的基因進行改構或突變,申請人可結合對產品結構和功能的影響進行初步說明。提供表達載體的名稱、來源、結構和遺傳特性,應對重組表達載體進行結構確定。提供宿主細胞(菌)及構建的工程細胞(菌)的名稱、來源、安全性、培養特性、生物學特性(基因型和表型)、傳代歷史(包括馴化過程)、檢定結果等,說明是否曾進行基因操作引入外源基因序列。


2.1.3種子庫的建立、檢定、保存及傳代穩定性

應提供種子庫的建立、檢定、保存及傳代穩定性的研究資料。

應參照中國藥典、歐洲藥典、美國藥典等國際通用藥典、國際通用的相關要求或其他國際通用標準對種子庫進行檢定,并提供種子庫的檢定報告,確保無內外源因子污染的風險。建立的種子庫應能支持后續研發。


2.1.4生產用其他原材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

應按照工藝流程,以表格形式列明生產中使用的其他原材料的名稱、來源、質量標準、使用步驟等。生產用其他原材料也應符合現行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標準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三部“生物制品生產用原材料及輔料質量控制規程”的相關要求,按照風險等級分級,并提供相應的證明性文件和/或質控檢測報告等。


2.2原液

2.2.1生產商

應提供原液生產廠商(包括生產、檢驗)的完整地址。


2.2.2原液制備工藝和過程控制

應按工藝步驟提供流程圖,標明工藝參數、生產規模、重要生產設備,應提供關鍵工藝步驟的技術條件與參數。對于純化工藝、偶聯工藝及其他特殊處理步驟等,應明確采用的技術條件與參數;對病毒滅活/去除關鍵工藝步驟進行驗證。應提供關鍵工藝參數優化的研究資料。


2.2.3原液制備工藝開發總結

應列表說明工藝開發中各批次原液的批量、生產時間、生產地點,以及對應的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和樣品用途(如質量研究、藥理毒理研究、工藝穩定性、穩定性研究、對照品/參考品等),并提供檢定結果。對動物藥理毒理研究樣品、擬進行I期臨床試驗用樣品進行質量可比性分析,從而為后續的人體試驗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


2.3制劑

2.3.1生產商

應提供臨床試驗用樣品制劑生產廠商的名稱及地址。


2.3.2劑型及制劑處方

應說明具體的劑型,并列表說明單位劑量產品的處方組成,闡述各成分在處方中的作用,執行的標準。如有過量加入的情況需給予說明。如附帶專用溶劑,參照以上表格方式列出專用溶劑的處方。對于國內外制劑中尚未使用過的全新輔料,應進行關聯申報。


2.3.3制劑制備工藝和過程控制


2.3.3.1批處方:以表格的方式列出臨床試驗用樣品的批處方組成。


2.3.3.2工藝流程圖:應按工藝步驟提供流程圖,標明工藝參數及生產設備。


2.3.4制劑制備工藝開發總結

應列表說明工藝開發中各批次制劑的批量、生產時間、生產地點,以及對應的生產工藝、生產規模和樣品用途(如質量研究、毒理研究、工藝穩定性、穩定性研究、對照品/參考品批等),并提供檢定結果。列表說明還應包括動物毒理研究樣品與擬進行I期臨床試驗用樣品之間的藥學可比性分析,從而為后續的人體試驗提供安全性方面的支持。


2.4質量研究和質量控制


2.4.1質量研究


2.4.1.1結構確證

在研發早期,應對樣品進行初步結構確證,提交研究數據。完整的結構確證數據可在申報新藥上市時提交,包括一級結構、二級結構和高級結構等。


應提供結構確證用樣品的批號,如用到對照品,應說明對照品來源、批號、數量。


2.4.1.2理化性質

參照相關指導原則提供產品明確的理化性質信息。


2.4.1.3生物學活性

提供生物學活性測定方法及標準。


2.4.1.4有關物質/雜質分析

包括起始原材料、產品相關物質與工藝相關物質,應有相應分析研究。對于涉及生物毒性、免疫原性的雜質,應提供敏感、特異的檢測方法,擬定嚴格的控制要求。


2.4.2質量控制

2.4.2.1質量標準

應結合多批試制產品的檢定數據分析確定原液及制劑的初步質量標準,以列表形式提供該階段的質量標準,應包括檢查項目、檢查方法、限度標準。

至少應提供關鍵質量屬性檢測方法的專屬性、靈敏度等關鍵項目的驗證信息。


2.4.2.2批檢驗報告

應提供代表性工藝的批分析數據及代表性批次樣品的檢驗合格報告,如非臨床試驗用樣品和臨床試驗用樣品等。


2.5.穩定性

參照生物制品穩定性研究的有關指導原則開展研究。穩定性研究結果應能支持I期臨床試驗。


2.6.包裝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觸材料

應列明擬定的包裝和貯存條件。列明擬定的包裝材料/容器和其他直接接觸材料。


(六)藥理毒理信息

藥理毒理信息應包括非臨床研究綜述、藥理作用總結報告、毒理研究總結報告、藥代動力學總結報告以及各項研究報告。申請人應該提交所有已完成的非臨床試驗,包括對藥物的探索性非臨床藥理與毒理研究,以使審評部門可以做出此階段整體評價。研究相關的參考文獻和方案修正也可作為本信息的一部分。


1.非臨床研究綜述

非臨床研究綜述應提供已完成的非臨床研究的概要信息,各項試驗可采用列表形式列出,在內容上應包括以下方面的描述??蓞⒄誌CH CTD 2.4的格式和內容列出。


1.1概述非臨床試驗研究的試驗策略,試驗實施日期。


1.2非臨床研究設計的依從性信息及偏離設計的情況。


1.3受試物與藥學研究和臨床試驗樣品的質量可比性分析結果。


1.4列表說明非臨床試驗的總體研究項目與編號、研究機構、研究地點,非臨床研究綜述應有簽字和日期。


1.5系統呈現動物毒理研究及毒代動力學結果,應特別關注可能危害人體安全的信息。


1.6非臨床研究結果對臨床試驗具有支持性的依據。


1.7遵循藥物非臨床研究質量管理規范(GLP)的聲明。對于未完全遵循上述法規的情況,應說明原因,并提供可能對試驗結果造成影響的解釋。


2.藥理學研究的總結

概述體內外藥理作用及其作用機制,以及次要藥效學信息。新藥的藥效學研究應采用公認的體內外試驗系統和指標來開展,盡量采用更新的體內模型來開展作用機理相關的有效性研究,并提供藥效與暴露關系的研究信息。藥效學研究應提示新藥與臨床疾病治療的相關性和有效性潛能。有效性信息通常不會成為延遲進行臨床試驗的主要原因。


但應在I期臨床試驗申請時提交。


3.毒理學研究的總結

應提供毒理研究的總結報告。應闡述毒性反應的程度、嚴重性和持續時間、劑量相關性、可逆性、種屬及性別差異。特別關注重復給藥毒性反應信息、動物死亡、病理學檢查、局部耐受性、其他需特別說明問題。根據藥物特性和人體研究分期,可能需要特殊研究信息,如大分子藥物需增加免疫原性和免疫毒性的深入研究。


毒理研究結果評價應關注毒性反應相關性的邏輯評價,并說明外推人體的風險預測。評價因素包括動物種屬、動物數量、給藥劑量、給藥周期、暴露量及其與人體最大暴露量的相關性,毒性試驗結果應明確說明NOAEL、MTD和/或STD10、HNSTD劑量及其暴露量信息。建議以表格形式說明。


此外,對于支持擬定臨床試驗安全性的各毒理學研究,鼓勵申請人遞交一份全部數據列表,以適合進行詳細審評。為了能夠說明這些列表清單內容,還應與列表清單一起提供以下文件:


(1)對研究的簡單介紹(如技術報告或摘要,包括方法介紹部分);

(2)該產品毒理研究開發總體規劃方案及規劃修訂說明。

支持擬定的臨床試驗方案的重復給藥毒性試驗周期應參考相關指導原則。


4.藥代動力學的總結

應闡述分析方法的可行性、藥代動力學/毒代動力學參數、吸收與組織分布、代謝、排泄,以及藥效和毒性問題引起的生理變化,如疾病狀態的影響、抗體生成、交叉反應性等。如已有人體研究還應比較非臨床研究中動物和人體的代謝和暴露量,闡述非臨床研究結果對人體潛在不良反應的預測作用。具體參見非臨床藥代動力學技術研究指導原則。


5.各項研究報告

應提供已經獲得的藥理作用、毒理研究和藥代動力學的各項研究報告。


6.其他

總結報告是對全部試驗結果的全面總結性報告,應準確并與試驗結果保持一致,應完整反映試驗情況和數據結果,并能基于此做出全面的技術評價。

如果I期臨床試驗申請遞交時未獲得各研究的最終毒理學報告,那么可遞交稽核過的報告草案以及基于報告草案形成的總結報告。應在首次遞交臨床試驗申請后120天內提交各毒理研究最終報告。最終報告中應包括所有更改的說明以及必要的分析,說明是否會影響原有的安全性評價。


(七)既往臨床使用經驗說明

如果有既往的臨床使用經驗,申請人應提供相關信息概述。

如果研究藥物曾經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開展了臨床研究或者已經上市,應提供與擬開展試驗的安全性或者擬開展試驗依據有關的詳細信息。

應提供與擬開展試驗的安全性有關的所有已發表文獻資料或者對研究藥物擬開展適應癥研究的有效性評價數據,包括與研究藥物既往臨床使用經驗有關的參考文獻列表或者重要的支持性文獻。除此之外,還應根據已有信息綜合評估擬開展的臨床研究,這將有助于支持臨床研究的劑量、用藥持續時間、藥物組合、受試人群的選擇。


(八)境外研究資料

對于所申報產品在境外已開展或正在開展的相關研究,應提供原文及中文譯文材料。中文譯文應當與原文內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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